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绿化植物妨碍公共交通的,园林绿化管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因影响电力、通讯线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养护原因需修剪行道树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