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成立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五人。理事会成员由各类合作股东代表理事组成,各类代表理事名额参照各自股份比例确定,代表理事人选分别由各类合作股东推荐。理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