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企业成立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五人。理事会成员由各类合作股东代表理事组成,各类代表理事名额参照各自股份比例确定,代表理事人选分别由各类合作股东推荐。

理事任期由企业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