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