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