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