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户外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二)利用职权索取财物,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三)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