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其他广告参与者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或者逃避检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