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和户外的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包括:(一)利用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橱窗、霓虹灯、地名牌、墙体等发布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发布的广告;(三)利用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等交通设施发布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