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治理的各类工程;

(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