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支流、河槽、滩涂、湿地、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