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园发展规划,确定公园建设用地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