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游览、观赏、休憩等功能,有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向公众开放、游园面积在0.5公顷以上的场所。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