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园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游动叫卖和强行兜售商品。公园内经营场所设置门头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