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经营,不得游动叫卖和强行兜售商品。

公园内经营场所设置门头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