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枢纽站、客运站、首末站、中途停靠站等场站设施,以及专用道、信息管理等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