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第四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蜂业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其所属养蜂管理机构,应当向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养蜂技术培训、良种推广、蜂病防治、产业信息和蜂产品质量监测等公益性服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养蜂管理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