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养蜂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蜜蜂蜂群的检疫工作。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转地放蜂前及时接受对蜂群的检疫,检疫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