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河池市人民政府、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巴马盘阳河流域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