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河池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