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其他养殖;在一般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体污染。

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增殖放流水生动物物种。

禁止在重点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或者使用电鱼机、地笼等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