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生产经营、养生、旅游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