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行联合审议制度:(一)市、区公安机关与市、区有关部门及时相互通报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情况;(二)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申请进行审议,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审批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三)市、区公安机关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