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评价考核〕建立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考核评价体系,改进科技人员考核和职称评定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指标的权重,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承担企业事业单位委托研发课题纳入科研绩效考核内容,重点考核评价科研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对优秀的创新型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