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引进提高〕鼓励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和技术贸易。引进重大技术和装备,应当对其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性进行论证,制定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