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可以自主开展科普活动,承担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的科普项目,依法创办科技型实体开展科普有偿服务,依法获得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科普事业而提供的资助,从科普有偿服务中获取合法报酬、收益,获得名誉、荣誉、奖励,提出有关加强和改进科普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科普组织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