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和未取得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价格鉴证的,由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