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涉案物品,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下列物品:(一)赃物;(二)罚没物;(三)查封、扣押、追缴物;(四)其他涉案物品。本条例所称的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和认证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