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被指定的价格鉴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者鉴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证结论公正的,应当回避。

委托机关认为有前款情形的,可以要求鉴证人回避。是否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作为鉴证人的,是否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案件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鉴证人回避的,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