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下列物品不予价格鉴证:

(一)毒品、淫秽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

(二)馆藏三级以上珍贵文物;

(三)国家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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