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商业网点管理工作。

旗、县、矿区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网点管理工作。

市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与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郊区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权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