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从事商品的批发、零售、仓储和餐饮、旅店、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性固定场所(包括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本条例所称配套商业网点,是指经营粮食、食油、肉食、蔬菜、副食品、日用小百货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