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第五十五条已废止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制度,从公众中选聘义务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开展下列监督工作:(一)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收集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四)其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