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包头市人民政府、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