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章 资源利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保护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保护区内各类非法建设项目。造成生态破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