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