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损害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