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支持。国家和本市认定的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及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财政等方面享受优惠或者扶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