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红十字会、相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与人体器官捐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