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十条有效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咨询、信息报送,与具有捐献意愿的人员及其亲属沟通交流,参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