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普及、宣传咨询、信息报送,与具有捐献意愿的人员及其亲属沟通交流,参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缅怀纪念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