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九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应当邀请提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