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五条已修改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0年1月2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