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八条已修改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四十日前,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以书面形式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