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区、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程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