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