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草案;有关专门委员会也可以就专项工作报告提出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