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十一条已修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区、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意见,主任会议决定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