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第一条已修改为了保障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职权,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