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乡镇统筹费用于安排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五保户供养不在村提留列支的,应在乡镇统筹费列支。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