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向农民收取电费和水费,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核定和调整农村电价和水价标准,有关部门必须会同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按审批权限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