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