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